关于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分析问责规定》的通报北京、天津市各区人民政府,石家庄、唐山、太原、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人民政府:为前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贯彻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办法(全面推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专员公署方案(全面推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拒绝,我部会同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河南省人民政府制订了《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分析问责规定》,现予印发。环境保护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天津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28日抄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环境保护厅(局),石家庄、唐山、太原、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太原、阳泉、长治、晋城、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8月28日印发附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分析问责规定第一条为前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贯彻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以及《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伤害责任追究责任办法(全面推行)》(中办发〔2015〕45号)和《环境保护专员公署方案(全面推行)》(厅字〔2015〕21号)的有关拒绝,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限于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地下通道城市(还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太原、廊坊、沧州、衡水、邯郸、邢台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聊城、德州、滨州、济宁、菏泽市,河南省郑州、新乡、鹤壁、安阳、焦作、濮阳、开封市,以下全称2+26城市)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渎职失责不道德的问责工作。第三条本规定问责的重点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县(区)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以及地市级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党政领导干部。第四条分析问责坚决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从凸,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生追责、权责完全一致的原则。
第五条划入分析问责的明确事项还包括:(一)环境保护部的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增强督查或巡查排查实施情况;(二)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情况。第六条划入分析问责的增强督查或巡查排查实施情况还包括:(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增强督查或巡查责成问题并未按拒绝已完成排查的问题数量;(二)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增强督查或巡查新发现的牵涉到杂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做到、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实施等4方面问题的数量(参见所附)。第七条划入分析问责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情况所指的是,2017年四季度和2018年一季度,大气环境质量(以PM2.5平均值浓度作为评价指标)提高目标已完成情况在2+26城市中名列后三位,且未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认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目标。
第八条经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付负起领导责任的副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一)并未按拒绝已完成责成问题排查且数量多达2个的;(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增强督查或巡查仍找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佩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多达5个的。
第九条经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付负起领导责任的县(区)长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一)并未按拒绝已完成责成问题排查且数量多达4个的;(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增强督查或巡查仍找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佩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多达10个的。第十条经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付负起领导责任的县(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
(一)并未按拒绝已完成责成问题排查且数量多达6个的;(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增强督查或巡查仍找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佩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多达15个的。第十一条经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付负起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
(一)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超过2个的,应付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二)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超过3个的,应付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三)行政区域内被问责的县(区)超过4个的,应付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第十二条经常出现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应付负起领导责任的地市级党政领导干部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
(一)已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认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目标比例高于60%的,对负起领导责任的副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二)已完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确认的大气环境质量提高目标比例高于30%的,对负起领导责任的市(区)长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三)PM2.5平均值浓度同比不降反升的,对负起领导责任的市(区)委书记及有关人员实行问责。第十三条对合乎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问责情形的,由国家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办公室明确提出问责建议,并的组织辨别构成适当材料,向涉及省级党委、政府展开接管收押。第十四条涉及省级党委、政府接到国家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办公室接管的问责建议及适当材料后,不应及时批示有关部门展开调查处置,并在20个工作日内明确提出明确问责处理意见。
明确问责处理意见自荐得国家环境保护专员公署办公室表示同意,并在遵守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发表。第十五条问责处理方式为的组织处置和党纪、政纪处分,可拆分用于。情节较重的,可实行诫勉。在明确问责方式上,不应区别必要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必要责任一般不应重在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不应重在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对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依法问责。(一)在督查排查工作中,虚报情况、弄虚作假,工作严加造假的;(二)在杂乱污企业和燃煤小锅炉排查工作中,瞒报漏报、躲避监管的;(三)2017年以来大气环境质量好转相当严重的;(四)其他必须依法问责的情形。第十七条分析问责工作不代替环境保护部约谈、限批等惩处措施,不代替环境保护专项专员公署等涉及工作决定。第十八条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管理说明。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并于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增强督查工作完结后停止继续执行。所附:划入分析问责的环境保护部增强督查或巡查问题情形一、杂乱污企业问题(一)杂乱污企业并未按拒绝已完成排查问题列为杂乱污企业表格出局类杂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并未依法依规关闭查禁,做两折断三清的,即断水、断电、清理原料、清理产品、清理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已清扫的原料、产品和设备显然必须在原址存放在的,不得不具备完全恢复生产能力)原址升级改建类杂乱污企业:并未按照增强督查或巡查责成拒绝及环境保护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已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放运营的。集群类杂乱污未完成升级改建并经由涉及部门会审签署,投放运营的。
(二)杂乱污企业新发现问题不应严苛同时符合下列4条标准,不得随便不断扩大。此标准仅有限于于增强督查或巡查新发现杂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建标准。
1.限于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地下通道城市(2+26城市)。2.归属于以下重点行业且合乎下列条件的:(1)有色金属冶炼加工:冶炼、焊工序并未加装烟尘搜集、处置设施,或除尘仅有使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2)橡胶生产:橡胶生产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并未采行密封工艺,VOCs废气并未搜集处置的;橡胶制品生产过程中,须要冷却工序VOCs废气并未搜集处置的。
(3)陶瓷烧成:使用煤做到燃料,并未加装除尘、副产物设施,或除尘仅有使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使用煤气做到燃料,并未加装副产物设施的。(4)铸:冶炼、焊工序并未加装烟尘搜集、处置设施,或除尘仅有使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5)耐火材料:原辅料室外碎裂的,使用煤做到燃料,并未加装除尘、副产物设施,或除尘仅有使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6)石灰窑:原辅料室外碎裂的,窑炉烟气并未加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有使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7)砖瓦窑:原辅料室外碎裂的,窑炉烟气并未加装除尘、副产物设施,或除尘仅有使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8)水泥粉磨车站:磨机机头、机尾并未加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有使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9)废塑料加工:热熔、吸管工序并未加装VOCs废气搜集处置设施的。
(10)家具生产:胶合板生产并未加装VOCs废气搜集处置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用于有机溶剂且并未加装VOCs废气搜集处置设施的。(11)上述行业中不合乎产业政策的企业。
3.2017年7月31日前并未获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核申请的。4.正在生产或不具备生产能力的。二、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问题2017年10月底前,划入电代煤、气代煤任务表格的村庄,预计找到1个村庄未完成改建任务的,即算0.5个问题;找到1个村庄虽已完成改建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骑侍郎煤的,也算数0.5个问题。
三、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做到问题从2017年11月1日起,列为2017年燃煤锅炉出局表格而并未出局的;或找到燃煤锅炉出局不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找到燃煤锅炉、煤气再次发生炉管理表格台账中不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再次发生炉的。找到一台即算0.5个问题。四、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实施问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并未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拒绝制订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
重点行业企业并未按照错峰缩投产方案继续执行。并未制订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算数1个问题;制订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也算数1个问题;无论否制订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每找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实施不做到的,即算1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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